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昀容即劉巧雯等4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劉**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顏佳宏、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