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富爵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靜怡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鳴溱、張秀禎間交付備用鑰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陳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裁判案由:交付備用鑰匙
裁判日期: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