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羅永財
羅勝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元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334 、335 、336 、337 、338 、92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蘇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