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忠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2,66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