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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7號原 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珍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