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阿池等2 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異動索引,並依前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