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陳亭好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被 告 徐月蘭
黃徐鳳蘭林錦霞崇格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苗栗縣頭份市○○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被告崇格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6,663,493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