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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5號原 告 温明松上列原告與被告育民學校財團法人苗栗市私立育民工家高級職業學校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裁判日期: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