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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清賢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曾**之人別資料、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