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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被上訴人 紅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錫英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更(一)字第3 號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