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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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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