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號
參 加 人 連味芬
連珠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菱暖就原告陳清海與被告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分配結果決議無效事件,上列參加人於民國108 年
1 月4 日具狀聲請為輔助原告起見,聲明參加訴訟。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明定,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查,上列參加人於聲明參加訴訟時,僅繳納參加訴訟費用1,000 元,尚有參加訴訟費用差額2,
000 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限上列參加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訴訟參加裁判費2,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訴訟參加之請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法 官 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