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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原 告 王士廷

王晟王鴻智王鴻翔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增財被 告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江慧敏律師複代理人 涂秋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分配結果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3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