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世捷建設有限公司清 算 人 徐茂庭上列原告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章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更正原告徐茂庭為原告世捷建設有限公司。
二、原告世捷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原告世捷建設有限公司合法之全體清算人已過半數同意對被告邱文樹、楊德勝提起本件訴訟之相關證據資料,及補正原告世捷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公司章(民事起訴狀未蓋公司章)。
四、訴之聲明與依憑之請求權基礎。
五、被告邱文樹、楊德勝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