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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複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被 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追加被告 陳俊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追加被告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

James William ShaughnessyJohn Mathew Panikar林學讚(Lam Hok Tsan)

Mun Chun Keong余珊蓉前列6 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陳信宏律師追加被告 Bharaswadkar Abhijeet Gopal

Margaret Leigh Wilso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裁判日期: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