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號上訴人 即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訴訟代理人 趙清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72,8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黃怡玲法 官 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