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詠翰

戴嘉慧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43 號確認分配結果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