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5號原 告 詹昆元

詹坤育被 告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終止重整並宣告破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陳報被告之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