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原 告 徐紹亭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準備狀中以徐惠恩及曾琡蓉為被告提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惟其中訴之聲明第1 項記載:「確認被告徐惠恩與鍾徐生妹、徐嬌英、徐秋英、劉徐梅英及徐月英間,就座落苗栗縣苗栗市○○段○○○ ○號土地於100 年9 月23日所為買賣行為及同年月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等語,自應具狀追加鍾徐生妹、徐嬌英、徐秋英、劉徐梅英及徐月英為被告,併補正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鍾徐生妹、徐嬌英、徐秋英、劉徐梅英及徐月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