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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劉宋松妹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被 告 劉謝松英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