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劉和清被 告 徐嘉芯即徐素嬅上列當事人間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大甲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從而,原告聲請本院為移轉管轄,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宋國鎮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