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吳陳巡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吳宗憲訴訟代理人 朱嬿舒
魏順華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林祐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