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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吳陳巡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吳宗憲訴訟代理人 朱嬿舒

魏順華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林祐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