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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詩怡

林文華林于仙林炫林琦林予婷方世樑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正園

陳育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0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