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邱仕霖即家樂福不動產訴訟代理人 徐秋英
廖宜祥律師被 告 張漢祥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邱仕霖即家樂福不動產訴訟代理人 徐秋英
廖宜祥律師被 告 張漢祥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