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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玉玲被上訴人即原 告 王訓國上列當事人間合夥決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逾期即駁回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51,0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4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裁判案由:合夥決算等
裁判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