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4號原 告 謝兆宏被 告 吳易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購買越界土地
裁判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