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4號原 告 謝兆宏被 告 吳易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