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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吳維惠被 告 劉昌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5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關於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49/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6/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597 號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