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6號上訴人即被 告 古源俊
徐遠雄黃章維共 同送達代收人 江玉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