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8號原 告 江陳淑汝

魏淑玲魏陳鎮平陳鎮順陳淑惠陳鎮三魏淑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被 告 王陳好完

王陳明珠翁翠霞翁志誠翁碧霞翁崇彬廖淑婉廖淑容廖淑婷廖美智廖宗琦廖美萩廖美雲陳周美捉陳重吉陳俊嘉潘美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08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之重要爭點相同,為免裁判歧異為由,裁定於上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判決,且因不得上訴而於同日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二、另定於108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繕本逕送對造,本次庭期預計審結,倘遲誤提出,本院將依失權效之規定不予審酌延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㈠對於上開107 年度上易字第3 號判決之意見。

㈡完整爭點整理狀暨簡要綜合辯論意旨狀。

㈢證據調查之聲請、待證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9-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