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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毒聲字第13號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盛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06 年度聲戒字第13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50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盛東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