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吳連喜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被 告 許雪香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319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319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