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吳連喜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被 告 許雪香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11 月15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319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上訴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451號於108年12月27日判決,於109年1月30日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該案判決在卷可憑,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