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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姜森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被 告 曾榮宏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請求之金額為12,008,395元本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因共同投資苗栗縣○○鄉○○○段之土地,於民國102 年初,被告欲在同段884-8 地號土地上建造1 間名為「異國風情」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以供自用並作為銷售土地之樣品屋,雙方乃於張仲良建築師事務所商討,委請該建築師設計規劃,經討論後被告決定開始建造,並委由原告處理系爭房屋建造之委工、現場監督及付款等相關事宜,言明所有支出花費均由被告負擔,包含原告往返之汽車維護及加油費用。原告受任後,即出面委請鋼構、泥作、水電、油漆工等進場施作,並墊付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費用共12,008,395元,惟被告僅於102 年4 月29日匯款150 萬元、同年5 月13日匯款200 萬元予原告,用以支付建屋工程款,其餘款項均未償還。被告雖另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予原告,然此係償還被告於102年4 月3 日向原告所借之200 萬元款項,與興建系爭房屋無涉,自無扣除之理。進步言之,原告曾先後匯給被告達800萬元,而本件建屋費用被告僅匯款350 萬元,是本案認定之金額,自無須再扣抵前揭350 萬元。爰依民法第546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原告支出之必要費用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8,3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受任處理系爭房屋建造事宜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被告不爭執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合計為7,595,870 元;其餘款項或無簽收單據可證、或與興建系爭房屋無關,被告均不予承認,被告亦未允諾給付原告執行費用。又被告已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同年4 月29日匯款150 萬元、同年5 月13日匯款200 萬元予原告,用以支付前開建屋費用,是經扣除前開

530 萬元後,被告僅需再支付2,295,870 元。原告雖稱被告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係為清償102 年4 月3 日向原告所借之200 萬元,而非支付建屋費用云云。然被告否認與原告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前開200 萬元實係原告出售被告之土地後,交付予被告之部分土地價款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為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協議並簡化爭點整理如下: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卷二第75-105頁、第137-141 頁、第

172、176頁)⑴兩造因投資坐落苗栗縣○○鄉○○○段之土地,被告曾委由

原告處理同段884-8 地號土地上興建系爭房屋之委工、現場監督及付款事宜。

⑵被告曾於102 年4 月29日支付150 萬元、102 年5 月13日支付200 萬元予原告,用以支付興建系爭房屋之費用。

⑶原告主張受任興建系爭房屋支出如附表所示之必要費用,被告不爭執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㈡本件爭點:

原告就系爭房屋之建造,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得請求被告償還之必要費用為何?是否尚須扣除被告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及102 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 條、第5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共同投資苗栗縣○○鄉○○○段之土地,被告於102 年初,欲在同段884-8 地號土地上建造系爭房屋以供自用並作為銷售土地之樣品屋,乃委由原告處理系爭房屋建造之委工、現場監督及付款事宜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884-8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屋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卷一第19-22頁、第29頁、第37-45 頁),堪信為真實。是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其受任建屋所墊付之必要費用,自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其受任興建系爭房屋,支出如附表所示之必要費用

12,008,395元,據其提出帳冊資料及費用單據為憑(見卷一第211-407 頁、第525-527 頁);被告就其中7,595,870 元並不爭執(如附表備註欄所列不爭執項目),其餘則不予承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有墊付逾7,595,870 元之必要費用,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前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茲就附表中兩造爭執之項目及金額審酌如下:

⒈附表1 范秉泉部分:

⑴原告主張於101 年11月20日支付19,200元,並未記載其用途,亦無任何簽收資料可佐,不應列計。

⑵編號5 年終獎金20,000元部分,業經范秉泉在帳冊上簽收

(見卷一第213 頁);被告既不否認范秉泉確有於系爭房屋興建時在場工作,自無不能依其工作多寡給予獎金之理,此部分既有實際支付予范秉泉,應予列入。

⑶編號11支付30,000元部分,原告所提帳冊中僅自行記載支

付范秉泉(見卷一第215 頁),未經范秉泉簽收,難認確有支出之事實,不應列計。

⑷編號20支付20,000元顧工地零用金,原告之帳冊記載支付

范秉泉(見卷一第217 頁),雖未經范秉泉簽收,然觀原告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一第531頁),於102 年3 月22日確有轉帳支付范秉泉20,000元之交易紀錄,故此筆金額應予列入。

⑸編號46身體不適慰問金,原告並未證明與范秉泉之工作內容有何關聯,不應列計。

⒉附表2 亮叔部分:

原告主張其支付亮叔之項目為紅包、夫人仙逝奠儀、喝茶錢等,難認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⒊附表4 陳源坤部分:

⑴證人陳源坤於本院證稱:伊去系爭房屋做過鐵的構造,屋

頂的瓦也是伊叫人去做的,伊做的部分大約500 萬元,但有一部分工資還沒拿到等語(見卷一第153-155 頁)。而原告所列之房舍廚房灌漿8,900 元及鋁門窗38萬元,並非陳源坤證述之施工內容,原告所提帳冊中就前開項目亦無陳源坤簽收(見卷一第243 頁),故均不應列計。

⑵編號51房屋興建工程款180 萬元,業經陳源坤在原告帳冊

中簽收原告交付之票號AA0000000 號支票1 紙(見卷一第

241 頁);又前開180 萬元支票已於102 年11月6 日提示兌現,亦有陳源坤之存摺影本在卷可佐(見卷二第155 頁),是此項180 萬元工程款應予列入。

⒋附表5 花園燈具部分:

⑴原告主張其有在系爭房屋安裝燈具乙節,經其提出施工現

場照片為證(見卷二第163-167 頁),且觀帳冊中編號52之燈具125,000 元並有「燈德燈具行林立晉」之簽收紀錄(見卷一第241 頁),堪認前開燈具支出金額應可採信。

⑵至編號91之燈具費用4,600 元,則未經何人簽收(見卷一第245 頁),難認此項支出屬實,不應列計。

⒌附表10張雲男部分:

其中編號43之水電費用5,000 元,係原告在帳冊中自行記錄(見卷一第257 頁),與張雲男收款簽名之情形有別(見同卷第255 頁),是此項金額不應列計。

⒍附表11饒桂嬌部分:

原告就本項種植花卉、香蕉及草皮之費用,提出饒桂嬌簽收之單據及現場照片為證(卷一第261 頁、卷二第161 、167頁)。查證人饒桂嬌固於本院證稱伊有收到53,000元,然亦稱:伊只是經手幫忙叫工人,不是伊自己去種,是在造橋鄉的土地種植,至於地號伊不清楚,伊有看過系爭房屋,但不知道種植香蕉、花苗、草皮的地點在何土地或離系爭房屋多遠等語(見卷二第11-13 頁)。而依原告所提之現場照片,僅能看出系爭房屋旁之邊坡處有種植草皮,無法證明饒桂嬌叫工人種植之花卉及香蕉亦位在系爭房屋附近,是本項應僅列計草皮費用5,000 元,其餘不予列計。

⒎附表13羅茂紜部分:

原告主張支付予羅茂紜鑑界測量費67,000元,惟依原告所提帳冊資料(見卷一第263 頁),無從辨識前開費用係何地號土地鑑界之用。況原告自承兩造共同投資開發之土地,除系爭房屋坐落之884-8 地號外,尚有鄰近之多筆土地(見卷一第29頁地籍圖謄本、第73頁筆錄內容)。是前開測量費用是否與系爭房屋興建有關,自屬有疑,原告既未證明此項費用與系爭房屋之關聯性,應不予列計。

⒏附表16鍾年廣部分:

原告主張其中借支5 萬元,為工程款項借支,即預先支付工程款云云。惟依原告所提帳冊(見卷一第283 頁),鍾年廣簽收處僅記載「木工鍾年廣先生借到伍萬元」,並未記載前開金額屬工程款之預支,原告復未證明前開金額與系爭房屋工程款之關係,故不予列計。

⒐附表20張仲良部分:

原告主張101 年10月12日以借支名義匯款30萬元予張仲良,屬建築師服務費之預付乙節,據其提出匯款單及張仲良建築師服務費表為證(見卷一第321 、325 頁)。查系爭房屋係委由張仲良建築師設計規劃乙節,經證人羅雅暄證述明確(見卷一第145-147 頁)。依原告所提之建築師服務費表,可知張仲良建築師協助整體規劃系爭房屋之費用為66萬元(不含所得稅);而原告給付予張仲良之金額,若包含前開30萬元借支款項在內,合計為60萬元,與服務費表所載金額相近,堪認原告主張其於101 年10月12日匯款30萬元予張仲良,屬建築師服務費之預付,應可憑採,故該筆30萬元應予列計。

⒑附表23張榮賢部分:

原告於103 年4 月17日匯款6 萬元予張榮賢,固提出匯款單

1 紙為憑(見卷一第341 頁);然被告辯稱前開匯款時間已逾系爭房屋完工3 個月以上,且張榮賢自102 年11月起至10

3 年1 月初在系爭房屋施作水電工程,原告已給付現金,是前開6 萬元匯款應與系爭房屋之興建無關等語。經查,證人羅雅暄於本院證稱:建造系爭房屋時伊都有去,系爭房屋約於101 年年底開工整地,約到102 年年底收尾等語(見卷一第145 、149 頁);證人陳源坤亦證稱:伊在系爭房屋是從

102 年2 月開始做,做到102 年12月底左右等語(見卷一第

155 頁)。而原告於103 年4 月17日匯予張榮賢6 萬元,已逾系爭房屋完工日甚久,是否確係供建造系爭房屋之用,尚非無疑。原告既未證明此筆款項與系爭房屋之關聯性,自不應列計。

⒒附表26蔡志吉部分:

原告就此項費用雖提出蔡志吉收款46,500元之簽收資料(見卷一第347 頁),然無法證明此「仿古木開放櫃」係用於系爭房屋內,故此項金額應不予列計⒓附表27林口長旺部分:

原告所提帳冊中,僅記載電視牆窗花4 片20,000元,並未經何人簽收(見卷一第349 頁)。而證人即長旺古董家具負責人林介中證稱:原告曾向伊購買窗花,已陸續購買很多年,大概10年前就開始買了,伊不記得原告有無在102 年12月購買電視牆窗花4 片,也不知道原告買的窗花安裝在何處,都是原告自己來店裡載走,電視牆窗花1 片幾千到1 萬元的都有等語(見卷二第23-25 頁)。依原告所提帳冊及林介中之證詞,仍無法證明系爭房屋內確有其向林介中購買之電視牆窗花4 片,故此項費用20,000元應不予列計。

⒔附表28彭宇莉部分:

原告主張此項員工薪資,僅提出帳冊中之計算式為據(見卷一第351 頁),未見任何員工之簽收,應不予列計。

⒕附表29姜森部分:

原告主張此項執行費用,僅提出自行記載之帳冊證明(見卷一第353-381 頁),並無任何收據或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則其是否確有如附表29所示項目及金額之支出,及該等支出是否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均屬有疑。而原告所提證據既未能證明上情,亦無證據足證兩造間就執行費用有何約定,則原告請求執行費用544,313 元,應不予列計。

⒖附表30吳碧楨部分:

原告主張於102 年3 至5 月間,有給付吳碧楨薪資每月5 萬元;被告就其中4 、5 月薪資不爭執,惟就3 月薪資辯稱:

原告給付吳碧楨薪資時,係以交付現金由吳碧楨在帳冊上收訖簽名或以匯款方式進行,而編號19之帳冊紀錄屬原告自行填寫,無法證明吳碧楨有收到該5 萬元款項等語。經查,編號19吳碧楨薪資5 萬元部分,原告之帳冊中雖未經吳碧楨簽收(見卷一第359 頁),然觀原告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一第531 頁),於102 年3 月22日確有轉帳支付吳碧楨5 萬元之交易紀錄,堪認原告所述屬實,故編號19之薪資5 萬元應予列計。

⒗附表33阿田部分:

此項費用依原告所提帳冊(見卷一第391 頁),雖記載阿田異國風情領清,然阿田究係何人?負責何事?均無法由前開帳冊得知,無從認定此筆款項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⒘附表35陳財興部分:

原告主張此項費用係支付予陳財興製作等高線模型,惟未說明與興建系爭房屋有何關聯,難認屬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⒙附表36戴敏容部分:

原告主張此項為禮品費用,未說明與興建系爭房屋有何關聯,難認屬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⒚附表37弘盛土木包工業部分:

原告主張此項為施作聯絡道路之支出,然查,系爭房屋前之聯絡道路已委由鍾清河施作,且在鍾清河整路之前,原本即有水泥路面連到整塊土地前面等情,經證人鍾清河證述明確(見卷二第15-17 頁)。原告並未證明弘盛土木包工業施作之地點及與系爭房屋之關係,則其匯款予弘盛土木包工業之金額,難認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⒛附表38邱秋美、附表39姜洪樹部分:

原告主張此兩項費用為代書費及增值稅,然其支付予邱秋美之款項並未提出單據佐證,且未證明前開代書費與增值稅與系爭房屋之關聯,難認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綜上,原告受任興建系爭房屋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被告不

爭執之7,595,870 元外,應加計附表1 范秉泉4 萬元、附表

4 陳源坤180 萬元、附表5 花園燈具125,000 元、附表11饒桂嬌5,000 元、附表20張仲良30萬元、附表30吳碧楨5 萬元,合計9,915,870元。

㈢又被告辯稱已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

匯款100 萬元、同年4 月29日匯款150 萬元、同年5 月13日匯款200 萬元予原告,用以支付前開建屋費用等情,據被告提出匯款單4 張為憑(卷一第465-467 頁);原告就102 年

4 月29日之150 萬元、同年5 月13日之200 萬元係清償興建系爭房屋之費用乙節,並不爭執,其餘則予以否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被告就102 年4 月15日、16日共匯款180 萬元,係用以清償建屋費用,原告之債權於前開金額範圍內因清償而消滅等節,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稱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於102 年4 月3 日交付200 萬元係出售被告土地之價款,故被告於102 年4 月15日、16日匯款180 萬元,並非用以清償借款云云。然觀諸原告所提之土地買賣契約書(見卷二第113-129 頁),原告係於102 年9 月以後,始將共同開發之土地出售予訴外人林洪男、彭永昱、陳秀惠、邱慶福、鄒永炎等人;而101 年間土地過戶至原告及訴外人張世明、陳耀宗等人名下,僅係因被告欲借原告及張世明、陳耀宗之名義向造橋農會貸款,此亦經證人羅敏暄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字第201 號案件中證述明確(見卷一第483 頁)。是被告主張原告於102 年4 月3 日所匯之

200 萬元,係出售被告土地之價款,已屬無據。此外,被告自承兩造間有很多資金往來,資金常互相匯來匯去,有時匯款原因也搞不太清楚等語(見卷二第9 頁)。足見兩造因共同投資開發土地、辦理貸款等事宜,資金往來頻繁、原因不一而足,則被告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自不能排除係其他緣由,而非支付建屋費用。是以,被告既未證明其交付前開180 萬元予原告,係供清償建屋費用,則其抗辯原告請求之金額應再扣除該180 萬元,尚難憑採。

㈣另原告不爭執被告曾於102 年4 月29日支付150 萬元、同年

5 月13日支付200 萬元清償系爭房屋之興建費用,業如前述,則原告之債權於前開350 萬元範圍內,即因清償而消滅,縱原告曾先後匯予被告800 萬元屬實,亦無證據證明其匯款原因與系爭房屋之興建有關,是原告主張本件建屋費用無須扣除前揭350 萬元,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受被告委任興建系爭房屋,支出必要費用合計9,915,870 元,扣除被告已清償350 萬元,尚餘6,415,87

0 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6,415,8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 年6 月

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附表:

┌───────────────────────────────────────┐│一、支付范秉泉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101.11.20 │ │ 19,200 │ │├──┼─────┼───────────────┼─────┼────────┤│ │102 │工地水池石頭 │ 30,000 │不爭執 │├──┼─────┼───────────────┼─────┼────────┤│ 5 │ │年終獎金 │ 20,000 │ │├──┼─────┼───────────────┼─────┼────────┤│ 6 │102.01.06 │電線桿遷移費用 │ 20,000 │不爭執 │├──┼─────┼───────────────┼─────┼────────┤│ 11 │102.03.13 │電線桿 │ 30,000 │ │├──┼─────┼───────────────┼─────┼────────┤│ 20 │102.03.22 │顧工地零用金 │ 20,000 │ │├──┼─────┼───────────────┼─────┼────────┤│ 27 │102.04.10 │電線桿費用與零用金 │ 20,000 │不爭執 │├──┼─────┼───────────────┼─────┼────────┤│ │102.05.21 │電線桿遷移費用(正門) │ 15,000 │不爭執 ││ ├─────┼───────────────┼─────┼────────┤│ 34 │102.05.21 │石頭 │ 31,000 │不爭執 ││ ├─────┼───────────────┼─────┼────────┤│ │102.05.21 │零用金 │ 4,000 │不爭執 │├──┼─────┼───────────────┼─────┼────────┤│ 35 │102.05.28 │石頭 │ 45,000 │不爭執 │├──┼─────┼───────────────┼─────┼────────┤│ 38 │102.06.17 │零用金 │ 5,000 │不爭執 │├──┼─────┼───────────────┼─────┼────────┤│ 46 │102.08.15 │身體不適慰問金 │ 3,000 │ │├──┼─────┼───────────────┼─────┼────────┤│ │ │ 合計 │ 262,200 │承認170,000元 │└──┴─────┴───────────────┴─────┴────────┘┌───────────────────────────────────────┐│二、支付亮叔(道路清潔費用)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8 │102.01.25 │亮叔紅包 │ 3,000 │ │├──┼─────┼───────────────┼─────┼────────┤│ 33 │102.05.20 │亮叔夫人仙逝奠儀 │ 5,000 │ │├──┼─────┼───────────────┼─────┼────────┤│ 75 │102.11.27 │亮叔喝茶錢 │ 3,000 │ │├──┼─────┼───────────────┼─────┼────────┤│ │ │合計 │ 11,000 │承認0元 │└──┴─────┴───────────────┴─────┴────────┘┌───────────────────────────────────────┐│三、支付盧增糧(整地)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1 │102.01.09 │種植怪手 │ 35,000 │不爭執 │├──┼─────┼───────────────┼─────┼────────┤│ 2 │102.01.23 │搬竹燒竹 │ 58,000 │不爭執 │├──┼─────┼───────────────┼─────┼────────┤│ 31 │102.04.22 │工地除草 │ 36,000 │不爭執 │├──┼─────┼───────────────┼─────┼────────┤│ 39 │102.06.07 │匯款 │ 125,000 │不爭執 │├──┼─────┼───────────────┼─────┼────────┤│ 42 │102.07.18 │颱風後樹倒整理 │ 15,000 │不爭執 │├──┼─────┼───────────────┼─────┼────────┤│ 50 │102.09.09 │除草(七月份鋸樹,八月份移樹)│ 85,000 │不爭執 │├──┼─────┼───────────────┼─────┼────────┤│ 96 │102.12.06 │除草(用匯款的) │ 73,300 │不爭執 │├──┼─────┼───────────────┼─────┼────────┤│ │ │合計 │ 427,300 │承認427,300 元 │└──┴─────┴───────────────┴─────┴────────┘┌───────────────────────────────────────┐│四、支付陳源坤(房屋基礎灌漿)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51 │102.09.19 │房屋興建工程款(支票支付) │1,800,000 │ │├──┼─────┼───────────────┼─────┼────────┤│ 95 │102.12.05 │房舍廚房灌漿 │ 8,900 │ │├──┼─────┼───────────────┼─────┼────────┤│ │ │鋁門窗 │ 380,000 │ │├──┼─────┼───────────────┼─────┼────────┤│ │102.04.30 │匯款 │1,000,000 │不爭執 │├──┼─────┼───────────────┼─────┼────────┤│ │102.11.19 │匯款 │ 500,000 │不爭執 │├──┼─────┼───────────────┼─────┼────────┤│ │ │合計 │3,688,900 │承認1,500,000 元│└──┴─────┴───────────────┴─────┴────────┘┌───────────────────────────────────────┐│五、支付B&Q (花園燈具)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52 │102.09.20 │燈具(南崁B&Q ) │ 125,000 │ │├──┼─────┼───────────────┼─────┼────────┤│ 91 │102.12.10 │戶外LED50W大照明燈 │ 4,600 │ │├──┼─────┼───────────────┼─────┼────────┤│ │ │合計 │ 129,600 │承認0元 │└──┴─────┴───────────────┴─────┴────────┘┌───────────────────────────────────────┐│六、支付楊志枰(房屋細部裝修)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49 │102.09.09 │輕隔間 │ 100,000 │不爭執 │├──┼─────┼───────────────┼─────┼────────┤│ │ │合計 │ 100,000 │承認100,000 元 │└──┴─────┴───────────────┴─────┴────────┘┌───────────────────────────────────────┐│七、支付周淑貞(房屋內部整修)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29 │102.04.16 │建築費預付款 │ 350,000 │不爭執 │├──┼─────┼───────────────┼─────┼────────┤│ 37 │102.05.30 │匯款 │ 100,000 │不爭執 │├──┼─────┼───────────────┼─────┼────────┤│ 40 │102.06.26 │泥做砌磚 │ 350,000 │不爭執 │├──┼─────┼───────────────┼─────┼────────┤│ 41 │102.06.26 │文化石貼磚、防水工程工資 │ 190,000 │不爭執 │├──┼─────┼───────────────┼─────┼────────┤│ │ │合計 │ 990,000 │承認990,000 元 │└──┴─────┴───────────────┴─────┴────────┘┌───────────────────────────────────────┐│八、支付周德由(打井)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44 │102.07.20 │打井工程費用 │ 210,000 │不爭執 │├──┼─────┼───────────────┼─────┼────────┤│ │ │合計 │ 210,000 │承認210,000 元 │└──┴─────┴───────────────┴─────┴────────┘┌───────────────────────────────────────┐│九、支付宋鴻運(水電)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45 │102.08.01 │抽水設備(抽水至房屋使用) │ 10,000 │不爭執 │├──┼─────┼───────────────┼─────┼────────┤│ │ │合計 │ 10,000 │承認10,000元 │└──┴─────┴───────────────┴─────┴────────┘┌───────────────────────────────────────┐│十、支付張雲男(水電)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43 │102.07.18 │水電 │ 5,000 │ │├──┼─────┼───────────────┼─────┼────────┤│ 47 │102.08.20 │新配抽水機 │ 7,000 │不爭執 │├──┼─────┼───────────────┼─────┼────────┤│ │ │合計 │ 12,000 │承認7,000元 │└──┴─────┴───────────────┴─────┴────────┘┌───────────────────────────────────────┐│十一、支付饒桂嬌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102.02.06 │工地種植花卉 │ 42,000 │ ││ ├─────┼───────────────┼─────┼────────┤│ 4 │102.02.06 │香蕉種植工資 │ 6,000 │ ││ ├─────┼───────────────┼─────┼────────┤│ │102.02.06 │草皮 │ 5,000 │ │├──┼─────┼───────────────┼─────┼────────┤│ │ │合計 │ 53,000 │承認0元 │└──┴─────┴───────────────┴─────┴────────┘┌───────────────────────────────────────┐│十二、支付鍾清河(細部整地)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3 │102.01.24 │工地整地怪手 │ 100,000 │不爭執 │├──┼─────┼───────────────┼─────┼────────┤│ 9 │102.01.28 │工地整地怪手 │ 100,000 │不爭執 │├──┼─────┼───────────────┼─────┼────────┤│ 26 │102.04.09 │工地整地怪手 │ 180,000 │不爭執 │├──┼─────┼───────────────┼─────┼────────┤│ 48 │102.08.30 │工地整地怪手 │ 150,000 │不爭執 │├──┼─────┼───────────────┼─────┼────────┤│123 │103.01.27 │怪手整路 │ 150,000 │不爭執 │├──┼─────┼───────────────┼─────┼────────┤│ │ │合計 │ 680,000 │承認680,000 元 │└──┴─────┴───────────────┴─────┴────────┘┌───────────────────────────────────────┐│十三、支付羅茂紜(鑑界)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10 │102.01.27 │測量 │ 67,000 │ │├──┼─────┼───────────────┼─────┼────────┤│ │ │合計 │ 67,000 │承認0元 │└──┴─────┴───────────────┴─────┴────────┘┌───────────────────────────────────────┐│十四、支付吳秀英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7 │102.01.08 │水泥涵管 │ 85,000 │不爭執 │├──┼─────┼───────────────┼─────┼────────┤│ │ │合計 │ 85,000 │承認85,000元 │└──┴─────┴───────────────┴─────┴────────┘┌───────────────────────────────────────┐│十五、支付亞世機械五金有限公司(材料)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64 │102.11.08 │電力電纜等 │ 103,000 │不爭執 │├──┼─────┼───────────────┼─────┼────────┤│ 65 │102.11.16 │東元加壓機 │ 8,520 │不爭執 │├──┼─────┼───────────────┼─────┼────────┤│ │ │合計 │ 111,520 │承認111,520 元 │└──┴─────┴───────────────┴─────┴────────┘┌───────────────────────────────────────┐│十六、支付鍾年廣(木工)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107 │103.01.03 │室內裝潢費用 │ 350,000 │不爭執 │├──┼─────┼───────────────┼─────┼────────┤│111 │103.01.10 │裝修木工工資 │ 450,000 │不爭執 │├──┼─────┼───────────────┼─────┼────────┤│122 │103.01.28 │借支 │ 50,000 │ │├──┼─────┼───────────────┼─────┼────────┤│127 │103.06.04 │匯款 │ 35,000 │不爭執 │├──┼─────┼───────────────┼─────┼────────┤│ │ │合計 │ 885,000 │承認835,000元 ││ │ │ │ │(卷二第172頁) │└──┴─────┴───────────────┴─────┴────────┘┌───────────────────────────────────────┐│十七、支付傅新基(泥作)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109 │103.01.07 │元月5日前的薪資 │ 55,000 │不爭執 │├──┼─────┼───────────────┼─────┼────────┤│110 │103.01.08 │車資 │ 17,500 │不爭執 │├──┼─────┼───────────────┼─────┼────────┤│119 │103.01.20 │門坎(大理石4片) │ 5,700 │不爭執 │├──┼─────┼───────────────┼─────┼────────┤│120 │103.01.23 │工資(30.5*2,500 ) │ 76,250 │不爭執 │├──┼─────┼───────────────┼─────┼────────┤│121 │103.01.29 │工資材料 │ 138,450 │不爭執 │├──┼─────┼───────────────┼─────┼────────┤│ │ │合計 │ 292,900 │承認292,900 元 │└──┴─────┴───────────────┴─────┴────────┘┌───────────────────────────────────────┐│十八、支付徐雲盛(工頭)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58 │102.11.07 │水泥等資材費 │ 15,000 │不爭執 │├──┼─────┼───────────────┼─────┼────────┤│ 59 │102.11.15 │工地零用金雜費等 │ 30,000 │不爭執 │├──┼─────┼───────────────┼─────┼────────┤│ 68 │102.11.19 │防水彈性水泥 │ 13,240 │不爭執 │├──┼─────┼───────────────┼─────┼────────┤│ 71 │102.11.26 │水泥工作部分全部結清 │ 56,500 │不爭執 │├──┼─────┼───────────────┼─────┼────────┤│ 72 │102.11.26 │員工薪資 │ 40,000 │不爭執 │├──┼─────┼───────────────┼─────┼────────┤│ 78 │102.12.02 │預付工地資材費 │ 27,000 │不爭執 │├──┼─────┼───────────────┼─────┼────────┤│ 79 │102.12.05 │工作人員工資(11/25-12/5止) │ 81,500 │不爭執 │├──┼─────┼───────────────┼─────┼────────┤│ 80 │102.12.05 │工地便當 │ 2,500 │不爭執 │├──┼─────┼───────────────┼─────┼────────┤│ 81 │102.12.07 │電話費補貼 │ 3,000 │不爭執 │├──┼─────┼───────────────┼─────┼────────┤│ 82 │102.12.09 │洗衣間地磚施工費 │ 6,000 │不爭執 │├──┼─────┼───────────────┼─────┼────────┤│ 86 │102.12.16 │所有零工的工資 │ 49,250 │不爭執 │├──┼─────┼───────────────┼─────┼────────┤│ 93 │102.12.19 │零工薪資(徐雲禮) │ 4,000 │不爭執 │├──┼─────┼───────────────┼─────┼────────┤│ 94 │102.12.20 │員工薪資 │ 48,000 │不爭執 │├──┼─────┼───────────────┼─────┼────────┤│ 97 │102.12.24 │材料、工具等費用 │ 4,140 │不爭執 │├──┼─────┼───────────────┼─────┼────────┤│ 98 │102.12.24 │門片五金 │ 1,350 │不爭執 │├──┼─────┼───────────────┼─────┼────────┤│ 99 │102.12.24 │資材零用金等 │ 20,000 │不爭執 │├──┼─────┼───────────────┼─────┼────────┤│105 │102.12.30 │資材費 │ 20,000 │不爭執 │├──┼─────┼───────────────┼─────┼────────┤│113 │103.01.07 │員工薪資 │ 50,000 │不爭執 │├──┼─────┼───────────────┼─────┼────────┤│114 │103.01.07 │買車借款 │ 150,000 │不爭執 │├──┼─────┼───────────────┼─────┼────────┤│112 │103.01.10 │103年元月6日前所有工資 │ 122,750 │不爭執 │├──┼─────┼───────────────┼─────┼────────┤│128 │103.01.10 │資材費 │ 40,000 │不爭執 │├──┼─────┼───────────────┼─────┼────────┤│116 │103.01.21 │員工薪資 │ 50,000 │不爭執 │├──┼─────┼───────────────┼─────┼────────┤│117 │103.01.21 │材料全部結清 │ 45,800 │不爭執 │├──┼─────┼───────────────┼─────┼────────┤│118 │103.01.22 │工資(25*2,500) │ 62,500 │不爭執 │├──┼─────┼───────────────┼─────┼────────┤│ 92 │102.12.18 │水泥18包沙11包榔頭等 │ 4,140 │不爭執 │├──┼─────┼───────────────┼─────┼────────┤│ 57 │102.11.08 │三片門及門框 │ 27,400 │不爭執 │├──┼─────┼───────────────┼─────┼────────┤│ 23 │102.03.13 │化糞池 │ 3,500 │不爭執 │├──┼─────┼───────────────┼─────┼────────┤│ │ │ 合計 │ 977,570 │承認977,570元 │└──┴─────┴───────────────┴─────┴────────┘┌───────────────────────────────────────┐│十九、支付盧帛霖介紹-小馬(水電)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62 │102.11.08 │水電資材費 │ 150,000 │不爭執 │├──┼─────┼───────────────┼─────┼────────┤│ │ │合計 │ 150,000 │承認150,000元 │└──┴─────┴───────────────┴─────┴────────┘┌───────────────────────────────────────┐│二十、支付張仲良(房屋設計規劃)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101.10.12 │建築顧問費 │ 100,000 │不爭執 │├──┼─────┼───────────────┼─────┼────────┤│ │101.10.12 │借支 │ 300,000 │ │├──┼─────┼───────────────┼─────┼────────┤│ │102.11.09 │張仲良建築師設計費 │ 200,000 │不爭執 │├──┼─────┼───────────────┼─────┼────────┤│ │ │合計 │ 600,000 │承認300,000元 │└──┴─────┴───────────────┴─────┴────────┘┌───────────────────────────────────────┐│二十一、支付張清福(房屋細部裝修)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85 │102.12.03 │衛浴貼磁磚(3 間) │ 35,000 │不爭執 │├──┼─────┼───────────────┼─────┼────────┤│115 │103.01.07 │廚房花磚、地板工資 │ 23,950 │不爭執 │├──┼─────┼───────────────┼─────┼────────┤│ │ │合計 │ 58,950 │承認58,950元 │└──┴─────┴───────────────┴─────┴────────┘┌───────────────────────────────────────┐│二十二、支付巫政標(灌漿)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84 │102.12.06 │地板四週灌漿 │ 46,800 │不爭執 │├──┼─────┼───────────────┼─────┼────────┤│ │ │合計 │ 46,800 │承認46,800 元 │└──┴─────┴───────────────┴─────┴────────┘┌───────────────────────────────────────┐│二十三、支付張榮賢(水電)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63 │102.11.14 │抽水馬達配電到水塔 │ 12,000 │不爭執 │├──┼─────┼───────────────┼─────┼────────┤│ 83 │102.12.02 │水電資材費(11月25日前)及工資│ 72,696 │不爭執 │├──┼─────┼───────────────┼─────┼────────┤│106 │102.12.16 │水電工資、材料費等 │ 39,255 │不爭執 │├──┼─────┼───────────────┼─────┼────────┤│108 │103.01.03 │水電資材費 │ 69,239 │不爭執 │├──┼─────┼───────────────┼─────┼────────┤│126 │103.04.17 │匯款 │ 60,000 │ │├──┼─────┼───────────────┼─────┼────────┤│ │ │合計 │ 253,190 │承認193,190 元 │└──┴─────┴───────────────┴─────┴────────┘┌───────────────────────────────────────┐│二十四、支付張政錚(房屋防水粉刷)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66 │102.11.19 │衛浴粉刷工程 │ 28,400 │不爭執 │├──┼─────┼───────────────┼─────┼────────┤│ │ │合計 │ 28,400 │承認28,400 元 │└──┴─────┴───────────────┴─────┴────────┘┌───────────────────────────────────────┐│二十五、支付張君瑞(房屋基礎灌漿)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67 │102.11.19 │灌漿水泥座(房後方) │ 9,000 │不爭執 │├──┼─────┼───────────────┼─────┼────────┤│ │ │合計 │ 9,000 │承認9,000元 │└──┴─────┴───────────────┴─────┴────────┘┌───────────────────────────────────────┐│二十六、支付蔡志吉(家具)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103 │102.12.23 │仿古木開放櫃 │ 46,500 │ │├──┼─────┼───────────────┼─────┼────────┤│ │ │合計 │ 46,500 │承認0元 │└──┴─────┴───────────────┴─────┴────────┘┌───────────────────────────────────────┐│二十七、支付林口長旺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104 │102.12.27 │電視牆窗花4片 │ 20,000 │ │├──┼─────┼───────────────┼─────┼────────┤│ │ │合計 │ 20,000 │承認0元 │└──┴─────┴───────────────┴─────┴────────┘┌───────────────────────────────────────┐│二十八、支付彭宇莉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53 │102.09.28 │員工薪資(9/17-9/28 )12天 │ 5,220 │ │├──┼─────┼───────────────┼─────┼────────┤│ │ │合計 │ 5,220 │承認0元 │└──┴─────┴───────────────┴─────┴────────┘┌───────────────────────────────────────┐│二十九、原告姜森(執行費用)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14 │102.03.13 │TD車維修費 │ 60,000 │ │├──┼─────┼───────────────┼─────┼────────┤│ 12 │102.03.13 │零用金 │ 10,000 │ │├──┼─────┼───────────────┼─────┼────────┤│ 13 │102.03.13 │雜項費用(吃飯、敬神等) │ 1,630 │ │├──┼─────┼───────────────┼─────┼────────┤│ 15 │102.03.13 │過路費 │ 500 │ │├──┼─────┼───────────────┼─────┼────────┤│ 16 │102.03.15 │加油 │ 1,700 │ │├──┼─────┼───────────────┼─────┼────────┤│ 17 │102.03.18 │加油 │ 1,600 │ │├──┼─────┼───────────────┼─────┼────────┤│ 18 │102.03.21 │加油 │ 1,800 │ │├──┼─────┼───────────────┼─────┼────────┤│ 21 │102.03.25 │加油 │ 1,787 │ │├──┼─────┼───────────────┼─────┼────────┤│ 22 │102.03.29 │加油 │ 1,750 │ │├──┼─────┼───────────────┼─────┼────────┤│ 24 │102.04.03 │加油 │ 1,750 │ │├──┼─────┼───────────────┼─────┼────────┤│ 25 │102.04.09 │加油 │ 1,750 │ │├──┼─────┼───────────────┼─────┼────────┤│ 28 │102.04.12 │加油 │ 1,750 │ │├──┼─────┼───────────────┼─────┼────────┤│ 32 │102.04.23 │加油 │ 1,700 │ │├──┼─────┼───────────────┼─────┼────────┤│ 60 │102.11.14 │便當 │ 720 │ │├──┼─────┼───────────────┼─────┼────────┤│ 61 │102.11.15 │午餐及晚餐 │ 3,300 │ │├──┼─────┼───────────────┼─────┼────────┤│ 69 │102.11.19 │便當 │ 360 │ │├──┼─────┼───────────────┼─────┼────────┤│ 70 │102.11.21 │賓士600輪胎更換 │ 45,000 │ │├──┼─────┼───────────────┼─────┼────────┤│ 73 │102.11.23 │電費(1,733元)便當(560元) │ 2,293 │ │├──┼─────┼───────────────┼─────┼────────┤│ 74 │102.11.27 │花種(波斯菊) │ 6,000 │ │├──┼─────┼───────────────┼─────┼────────┤│ 76 │102.11.27 │便當 │ 300 │ │├──┼─────┼───────────────┼─────┼────────┤│ 77 │102.11.30 │車輛維修費(30,000*12個月) │ 360,000 │ │├──┼─────┼───────────────┼─────┼────────┤│100 │102.12.24 │日產TD車輛保養換輪胎 │ 11,158 │ │├──┼─────┼───────────────┼─────┼────────┤│101 │102.12.26 │電費 │ 965 │ │├──┼─────┼───────────────┼─────┼────────┤│125 │103.02.22 │辦桌 │ 26,500 │ │├──┼─────┼───────────────┼─────┼────────┤│ │ │ 合計 │ 544,313 │承認0元 │└──┴─────┴───────────────┴─────┴────────┘┌───────────────────────────────────────┐│三十、支付吳碧楨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19 │102.03.22 │員工薪資 │ 50,000 │ │├──┼─────┼───────────────┼─────┼────────┤│ 30 │102.04.22 │員工薪資 │ 50,000 │不爭執 │├──┼─────┼───────────────┼─────┼────────┤│ 36 │102.05.27 │匯款 │ 50,000 │不爭執 │├──┼─────┼───────────────┼─────┼────────┤│ │ │合計 │ 150,000 │承認100,000 元 │└──┴─────┴───────────────┴─────┴────────┘┌───────────────────────────────────────┐│三十一、支付蔡明宏(房屋內部裝修)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90 │102.12.03 │衛浴貼磁磚 │ 18,000 │不爭執 │├──┼─────┼───────────────┼─────┼────────┤│ │ │合計 │ 18,000 │承認18,000元 │└──┴─────┴───────────────┴─────┴────────┘┌───────────────────────────────────────┐│三十二、支付李新枝(房屋內部裝修)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87 │102.12.04 │衛浴的磁磚(西班牙) │ 55,000 │不爭執 │├──┼─────┼───────────────┼─────┼────────┤│ 88 │102.12.05 │匯款 │ 90,000 │不爭執 │├──┼─────┼───────────────┼─────┼────────┤│124 │103.01.28 │匯款 │ 79,240 │不爭執 │├──┼─────┼───────────────┼─────┼────────┤│ │ │合計 │ 224,240 │承認224,240元 │└──┴─────┴───────────────┴─────┴────────┘┌───────────────────────────────────────┐│三十三、支付阿田(維護清潔)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89 │102.12.05 │零工新資(工地打雜) │ 10,000 │ │├──┼─────┼───────────────┼─────┼────────┤│ │ │合計 │ 10,000 │承認0元 │└──┴─────┴───────────────┴─────┴────────┘┌───────────────────────────────────────┐│三十四、支付陳國原(泥作)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102 │102.12.20 │永勝土木包業 │ 71,000 │不爭執 ││ │ │(切磚、粉牆、地板水泥) │ │ │├──┼─────┼───────────────┼─────┼────────┤│ │ │合計 │ 71,000 │承認71,000元 │└──┴─────┴───────────────┴─────┴────────┘┌───────────────────────────────────────┐│三十五、支付陳財興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129 │101.08.01 │竹北程建築師製作等高線模型等 │ 150,000 │ │├──┼─────┼───────────────┼─────┼────────┤│ │ │合計 │ 150,000 │承認0元 │└──┴─────┴───────────────┴─────┴────────┘┌───────────────────────────────────────┐│三十六、支付戴敏容(禮品)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54 │102.09.30 │匯款 │ 114,840 │ │├──┼─────┼───────────────┼─────┼────────┤│ 55 │102.09.30 │匯款 │ 77,040 │ │├──┼─────┼───────────────┼─────┼────────┤│ │ │合計 │ 191,880 │承認0元 │└──┴─────┴───────────────┴─────┴────────┘┌───────────────────────────────────────┐│三十七、弘盛土木包工業(聯絡道路)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56 │102.09.30 │匯款 │ 132,500 │ │├──┼─────┼───────────────┼─────┼────────┤│ │ │合計 │ 132,500 │承認0元 │└──┴─────┴───────────────┴─────┴────────┘┌───────────────────────────────────────┐│三十八、支付邱秋美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102.09.14 │代書潤筆費 │ 1,000 │ │├──┼─────┼───────────────┼─────┼────────┤│ │102.09.26 │代書代辦費用 │ 70,000 │ │├──┼─────┼───────────────┼─────┼────────┤│ │103.07.21 │增值稅 │ 200,000 │ │├──┼─────┼───────────────┼─────┼────────┤│ │ │合計 │ 271,000 │承認0元 │└──┴─────┴───────────────┴─────┴────────┘┌───────────────────────────────────────┐│三十九、支付姜洪樹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101.07.27 │代書費 │ 35,312 │ │├──┼─────┼───────────────┼─────┼────────┤│ │ │合計 │ 35,312 │承認0元 │└──┴─────┴───────────────┴─────┴────────┘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