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廖雲貴被 告 陳憲鋐
黃金國郭育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是否犯有重傷害罪,影響本訴訟之裁判,而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998 號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
452 號判決在卷可佐。爰依原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