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黃明得
張世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被 告 黃明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