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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廖雲貴被 告 徐鈺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三號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重傷害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訴字第

556 號案件判處被告有罪,然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而被告是否犯有重傷害罪行,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案刑事案件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故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