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黃正園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簡詩家律師被上訴人 黃詩怡
林文華林于仙林炫林均澤林予婷方玉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原告有黃詩怡、林文華、林于仙、林炫、林琦、林均澤、林予婷、方玉玲、方世樑等9 人,但上訴人僅列林文華、林于仙、林炫、林均澤、林予婷、方玉玲等7 人為被上訴人,則本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林琦、方世樑,請兩造具狀說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