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楊蘭輝即永鴻汽車修配廠被上訴人 葉怡雯訴訟代理人 賴國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修理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30日上午9 點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楊蘭輝即永鴻汽車修配廠被上訴人 葉怡雯訴訟代理人 賴國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修理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30日上午9 點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