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陳坤業訴訟代理人 陳烘業視同上訴人 陳淑華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108 年3 月28日上午11時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被上訴人在原審以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為共同被告,請求撤銷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就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應有部分81分之4 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效力應及於未上訴之視同上訴人,惟本院漏未通知視同上訴人到庭參與本件上訴審之訴訟程序,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首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