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坤地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楊啟源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訴訟代理人 林歷彥
王致尹陳安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保險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1 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送達上訴人同居人,109 年
3 月2 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109 年5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