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坤地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楊啟源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訴訟代理人 林歷彥
王致尹陳安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保險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之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十年期A 型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二紙保險契約)並未停效」,備位聲明請求「確認上訴人依系爭二紙保險契約第18條第2 項第2 款約定,清償積欠每月扣除額後,系爭二紙保險契約自清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嗣經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經核上訴人先位、備位聲明所受利益均應以系爭二紙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即系爭二紙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應依約給付之最高保險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計算式:750 萬元+750 萬元=1,500 萬元)為斷,此有系爭二紙保險契約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1,500 萬元為準,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核定為1,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