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梁偉銘上列聲請人聲請數碼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08 年1月4日起展延至108年7月3日止。
事 實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數碼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5 日以苗院傑民有6107司司6 字第0615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
7 年7 月5 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清算展延至108 年
1 月3 日,茲因國稅局尚未核退進項稅額,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8 年1 月4 日起展延至108 年7 月3 日止。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