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秀英上列聲請人聲請坤欣建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坤欣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08 年6 月1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坤欣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21日以苗院傑民有6107司司更一1 字第14249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7 年
7 月27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清算展延至107 年12月11日,茲因清算人於107 年5 月30日始收到本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且因坤欣建設有限公司前負責人並未留存任何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或財產目錄,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而需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申請相關資訊,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08 年6 月11日止。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