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徐宛宜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 號更生執行事件,聲請延期清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並獲認可更生方案確定,聲請人前因母親病重在家照料故聲請延期清償,現母親狀況雖好轉,惟因目前積欠健保費多月,債務若未能處理,生活將再次陷入困境,爰聲請再次延期清償,待找到工作後再為履行更生方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 號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確定,嗣因聲請人歷次聲請延期清償,經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 號、104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 號、105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 號裁定准予延期清償6 個月、13個月及5 個月在案,合計延長履行期限為24個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已達2 年,則其再行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 記 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