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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梁偉銘上列聲請人聲請數碼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07 年7 月4 日起展延至民國108 年1 月3 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數碼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7 年1 月1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107 年3 月5 日以苗院傑民有6107司司6 字第06155 號函准予備查。因國稅局尚未核定清算申報稅額,致無法於6 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