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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陳永平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以106 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所選任之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永平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品公司)為一人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以經授中字第1043200734號函廢止登記,該公司唯一股東姜禮標已於102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經本院106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選派為清算人,並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就任迄今,無法查得華品公司所有之財產,且該公司積欠之稅款甚多,顯已無法給付聲請人之報酬,為此請求解任清算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利害關係人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人之聲請,於106 年8 月15日以106 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華品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於107 年9 月21日具狀表示其就任迄今,無法查得華品公司所有之財產,且該公司積欠之稅款甚多,顯然已無法給付聲請人之報酬,表明不願繼續擔任華品公司清算人之意,並提出華品公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率局106 年11月2日中區國稅徵字第1062011975號函附更正債權債權明細表,以釋明華品公司欠稅甚多,顯已無法給付聲請人報酬之情。觀諸上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華品公司名下僅有登記日期為101 年、104 年之中華汽車2 輛,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前揭汽車顯已逾一般汽車5 年之耐用年限,殘值無多;另依上開更正債權債權明細表所示,華品公司迄至106 年10月31日止,已積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稅金620,489 元,其資產顯已無法清償積欠之稅金,亦無法給付聲請人報酬。本院審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華品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如仍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以善盡其職責,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華品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是本院認確有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以保護華品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