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黃惠芝
藍芳仁陳怡婷陳雪惠陳晉卿陳建勳孫丕聖徐秀芳楊政儒王麗惠李素真游博文兼上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仁忠原 告 陳文財
陳昭宏賴美惠曹文仲風貞豪李安財被 告 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曾景睦被 告 陳政元
王浩王偉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梁超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自如附表一「判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07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應給付原告辰○○新臺幣119,295 元、原告癸○○新臺幣50,430元,及均自民國107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52、被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負擔百分之3 ,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自以如附表一「假執行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判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各該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辰○○、癸○○各以新臺幣39,765元、16,81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如各以新臺幣119,295 元、50,430元為原告辰○○、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自如起訴狀附表二(見卷第28-29 頁)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將訴之聲明變更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自如本判決附表二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㈡被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下稱被告亞太學院)應給付原告辰○○新臺幣(下同)119,295 元,及給付原告癸○○63,960元,且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見卷第149 、183 、461 頁)。經核原告前開訴之變更,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等人均為被告亞太學院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任職至
起訴時為止,並無法律上應受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之事由,被告亞太學院也尚未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對任一原告為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雙方間仍存在聘僱關係。然被告亞太學院竟自民國107 年8 月1 日起,片面未再支付原告任何薪給,經原告一再催告,被告卻以「學校沒有錢,暫時沒辦法發薪水」為由,拒絕給付工資。依教師待遇條例第7 條、第17條規定,原告之薪給應包括本薪(年功薪)及加給,是被告亞太學院至少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
107 年8 月、9 月、10月之薪資未付。又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規定:「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教育部103 年1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03573號函亦明令學校應於教育部核准教師資遣前,繼續給付教師完整待遇;且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原告等人遭欠薪之107 年8 月、9 月、10月間,係處於受被告亞太學院要求接受安置措施或函報主管機關核准資遣之階段,強制資遣尚未生效,原告並未拒絕給付勞務,被告亞太學院自不得以原告有無授課或到校為由,減發教師薪給或學術研究加給,而仍應給予全薪。又前開期間,被告亞太學院所屬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為被告寅○○、甲○、乙○○等3 人(下稱被告寅○○等3 人),其等明知被告亞太學院有發薪義務,卻以資金不足為由要求學校停發,被告寅○○等3 人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與被告亞太學院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薪給。
㈡另被告亞太學院尚積欠原告辰○○105 學年度學分班導師費
8,595 元,及105N(台灣兒童文學)、105P(台灣兒童文學)、105J(特色課程茶美學)、105M(特色課程茶美學)、105C(特色課程茶美學)學分班之鐘點費110,700 元,合計共119,295 元未付;且積欠原告癸○○105 學年度105 甲(英文2 )、105J(英文檢定)、105N(英文檢定)學分班鐘點費63,960元未付,故請求被告亞太學院依約給付。㈢爰依兩造間聘僱關係及前揭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自如本判決附表二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⒉被告亞太學院應給付原告辰○○119,295 元、原告癸○○63,96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㈠教育部前於107 年6 月27日以臺教技(二)字第1070097511
號函下令被告亞太學院自107 學年度起全部停招,被告亞太學院之學生則陸續轉學或至他校寄讀,原告等人亦於107 年
8 月前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進入安置程序或函報教育部核准資遣中。嗣被告學校董事會於108 年1 月11日決議通過學校停辦案,同年3 月7 日決議通過停辦計畫書之修正,同年3月22日將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及停辦計畫書檢送教育部完成停辦申請。
㈡有關原告主張107 年8 月至10月教師薪給部分,原告等人於
前開期間並未到校提出任何勞務給付,被告亞太學院因學生陸續轉學或至他校寄讀,為節省水電費支出,方關閉部分已無學生上課之大樓並通知位於該大樓辦公之教師繳回鑰匙,但另有提供聯合辦公室予教師辦公,並無拒絕原告給付勞務。縱認被告亞太學院有預示拒絕受領原告之勞務給付,然原告未曾以書面或言詞將準備給付之具體事實通知被告亞太學院,難謂被告亞太學院已有受領遲延,故原告不得主張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而仍得請求107 年8 月至10月之薪資。又被告亞太學院教師每學年薪點(薪級)之晉敘,應依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教師評鑑辦法第2 條規定,按每學年度所進行之教師評鑑結果認定是否符合晉敘資格。因原告等人於107 年8月前已進入安置程序或函報教育部核准資遣,於107 學年即無進行教師評鑑之必要,故原告子○○、辰○○、癸○○、丑○○、庚○○、酉○○、丙○○、己○○、戊○○、亥○○等人主張其107 學年度本俸之薪點應依106 學年之薪點提敘一級,並以此認定107 年8 、9 、10月之本俸數額,顯屬無據。此外,原告請求之薪資包含本俸及學術研究加給,然原告實際上並未到校授課或從事學術研究工作,考量學術研究加給係針對教學職務上之學術研究而設,其給付並非教師勞動對價之經常性給付,原告等人主張應給付之薪給包括學術研究加給,亦無理由。況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及其立法理由,係規範私立學校對於教師之學術研究費支給項目及支給條件,應準用公立學校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4 級支給,至於支給數額則賦予私立學校衡酌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之彈性,並未要求與公立學校一致。被告亞太學院針對學術研究費部分,已衡酌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給付之標準,並為原告所知悉,該標準數額於107學年度亦未更動。則若原告等人得請求學術研究加給,其數額亦應以被告亞太學院所訂定之標準(即附表三)為準,原告主張依「公立大專院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表」之標準給付學術研究費,亦屬無據。
㈢另就原告辰○○請求105 學年度學分班導師費及鐘點費部分
,被告亞太學院並無105P學分班鐘點費22,140元請款之憑證,此部分應由原告辰○○提出確實有於該學分班授課之證明。另原告癸○○請求105 學年度學分班鐘點費部分,其中就105J學分班,被告亞太學院僅有原告癸○○14鐘點時數之請款憑證,該項積欠之鐘點費應為1,845 元(14鍾點×615 元-已付6,765 元=1,845 元)。至原告辰○○、癸○○其餘鐘點費及導師費請求數額,被告亞太學院並無意見等語。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為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協議並簡化爭點整理如下(見卷第463-467頁、第527-529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等人均為被告亞太學院所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於10
6 學年度(即106 年8 月至107 年7 月)之職務、薪點、本薪,及被告亞太學院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訂定之學術研究加給,如附表三所示。
⒉原告於107 年8 月、9 月、10月間,並未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法核准被告對原告為解聘、停聘、不續騁或強制資遣。
⒊被告寅○○、甲○、乙○○等3 人,於107 年8 月至10月間均為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
⒋被告亞太學院尚未給付原告辰○○105 學年度學分班導師費
8,595 元、學分班(編號105N、105J、105M、105C)鐘點費88,560元(計算式:每班36鐘點×615 元×4 班)。被告亞太學院尚未給付原告癸○○105 學年度學分班105 甲鐘點費26,445元(計算式:54鐘點×615 元-已付6,765 元)、105N鐘點費22,140元(計算式:36鐘點×615 元)、105J鐘點費1,845 元(以14鐘點×615 元-已付6,765 元計算)。
㈡本件爭點:
⒈原告等人於107 年8 月、9 月、10月之薪資數額為何?得否
請求學術研究加給?⒉被告抗辯原告於107 年8 月、9 月、10月並未到校提出勞務
給付,故不得請求薪資,有無理由?⒊原告辰○○請求被告亞太學院給付105 學年度學分班105P鐘
點費22,140元(計算式:36鐘點×615 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教師聘任後除有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各款之一者外,不得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14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4條之1 、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教師法之立法目的乃為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教師法第1 條參照),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涉及憲法基本權中工作權及生存權保障之問題,故上開有關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規定,揆諸法條文義及規範意旨,應屬強制規定,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始生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效力。本件原告等人均為被告亞太學院所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於106 學年度之職務、薪點、本薪如附表三所示,且原告於107 年8 月、9 月、10月間,均未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法核准被告亞太學院對原告為解聘、停聘、不續騁或強制資遣等情,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與被告亞太學院於前開期間之聘僱關係自仍屬存在,先予敘明。
㈡原告等人於107 年8 月、9 月、10月之薪資數額為何?得否
請求學術研究加給?⒈有關原告子○○、辰○○、癸○○、丑○○、庚○○、酉○
○、丙○○、己○○、戊○○、亥○○等人主張其107 學年度本薪之薪點應按106 學年之薪點提敘一級(詳如附表二薪點欄)乙節。按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本條例第12條第2 項所稱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指經評定結果成績優良者,給予晉本薪(年功薪)一級,此經教師待遇條例第12條第2 項、第3 項後段及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9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被告亞太學院對於教師每學年薪點(薪級)之晉敘,亦訂定「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教師評鑑辦法」,規定應按每學年度之教師評鑑結果認定是否符合晉敘資格,有被告所提之前揭評鑑辦法在卷可佐(見卷第443-444 頁)。又被告亞太學院於106 學年度結束後,因已全部停招,並欲循教師法第15條所定程序安置或資遣教師,而未辦理教師評鑑等情,為原告所不否認。是以,原告子○○、辰○○、癸○○、丑○○、庚○○、酉○○、丙○○、己○○、戊○○、亥○○等人於106 學年度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既未經被告亞太學院予以考核,即無本於教師評鑑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依據,且其等是否符合晉敘之標準,亦不確定。故原告子○○、辰○○、癸○○、丑○○、庚○○、酉○○、丙○○、己○○、戊○○、亥○○等人主張其107 學年度之薪點應提敘一級,並按提敘後之薪點計算薪資云云,尚非可採。
⒉又教師待遇中所謂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
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其中學術研究加給,係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教師待遇條例第4 條5 款、第13條第2 款定有明文。是學術研究加給,既係針對教師教學職務、因應教學活動之專業而發給,則教師於資遣期間倘未從事教學職務,自不得領取,該項給付尚非教師勞動對價之經常性給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判決參照)。復觀教師待遇條例第19條第3 項規定:「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其立法理由為:「……另依教育部90年2 月21日臺(90)人(二)字第90013019號書函略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決定如經撤銷,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惟因原遭解聘或不續聘教師於該段解聘或不續聘期間仍有不到公不服勤之事實,該段原解聘或不續聘期間薪資之補發,應僅包含本薪(或年功薪),不合發給各項加給。復依該部101 年8 月16日臺人
(三)字第1010146653號函略以,教師資遣處分撤銷後,應自始回復聘任關係,審酌其因無工作事實,爰僅補發其本薪(年功薪)。為使規範明確,爰參考上開規定及函釋意旨,於第3 項定明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其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亦明示縱使教師與學校間之聘僱關係存續,如教師未實際到校工作,學校即無庸發給本薪(年功薪)以外之各項加給。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亞太學院於107 年7 月間,曾召開學校停辦各單位業務終止與交接事宜討論會議,會後並請各系助理轉達大樓將斷水斷電及要求繳回鑰匙等訊息,有原告所提開會通知單、LINE對話截圖等在卷可稽(見卷第513 頁、第249-251 頁)。可知被告亞太學院於107 年8 月以前,已著手進行學校各單位業務終止與財產交接之事,自無須再請原告到校為教學活動;而原告亦不否認於107 年8 月至10月間,並未到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揆諸上開說明,因學術研究加給並非教師勞動對價之經常性給與,原告於107 年8 月至10月既無到校從事教學研究,則其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期間之學術研究費,不應准許。
⒊從而,原告等人於107 年8 月、9 月、10月之薪資數額,應
比照106 學年度之本薪如附表三所示,3 個月合計金額如附表一「判決金額」欄所示,應堪認定。
㈢被告抗辯原告於107 年8 月、9 月、10月並未到校提出勞務
給付,故不得請求薪資,有無理由?⒈按債務人之給付兼須債權人之行為而不行為,債權人即負受
領遲延之責任。又債權人遲延後,須再表示受領之意思,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因滌除而告終了。又勞動契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此觀民法第487 條前段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551 號判決可參)。查教育部於107 年6 月27日即函令被告亞太學院自107 學年度起全部停招,被告亞太學院之學生則陸續轉學或至他校寄讀,原告等人亦於107 年8 月前依教師法第15條進入安置程序或函報教育部核准資遣中等情,為被告所自陳。又被告亞太學院曾於107 年7 月間,召開學校停辦各單位業務終止與交接事宜討論會議,亦如前述。則被告亞太學院上開安排學生轉學寄讀、安置或資遣教師、開會討論業務終止與交接事宜之舉,顯已彰顯其無繼續受領原告勞務給付之意思。且原告等人本即為被告亞太學院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如非被告亞太學院決定停辦、停招,則其等在107 學年度開始時,自仍有繼續給付勞務之意願。而被告亞太學院自10
7 年8 月1 日起,即未排定課程予原告等人,學校業務亦幾已停頓,堪認被告亞太學院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任,原告自無須補服勞務,仍得請求107 年8 月、9 月、10月之本薪。
⒉次按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
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前開欠薪期間,被告寅○○、等3 人為被告亞太學院所屬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寅○○等3人與被告亞太學院連帶給付107 年8 月、9 月、10月之本薪合計如附表一「判決金額」欄所示金額,自屬有據。
㈣另原告辰○○主張被告亞太學院積欠其105 學年度學分班導
師費8,595 元,及105N(台灣兒童文學)、105P(台灣兒童文學)、105J(特色課程茶美學)、105M(特色課程茶美學)、105C(特色課程茶美學)學分班之鐘點費110,700 元,合計共119,295 元未付等節,被告僅抗辯其中學分班105P之鐘點費22,140元(計算式:36鐘點×615 元)無請款憑證,其餘均不爭執。經查,原告辰○○就其確有教授前開學分班105P乙節,業據提出105P學分班課程表及學生成績證明單為憑(見卷第485 、497 頁)。觀諸前揭成績證明單所示修習105P學分班之學生姓名、學號、期末成績、學期成績均記載詳盡,被告亦未否認其形式上之真正,堪信原告辰○○應有完成教授前開105P學分班之課程時數。則其請求被告亞太學院給付105P學分班鐘點費22,140元,及其餘被告所不爭執之學分班鐘點費88,560元及導師費8,595 元,合計共119,295元,應予准許。又原告癸○○主張被告亞太學院積欠其105學年度105 甲(英文2 )、105J(英文檢定)、105N(英文檢定)學分班鐘點費63,960元未付乙節,被告辯稱其中105J學分班僅積欠鐘點費1,845 元,其餘則不爭執。查原告癸○○就105J學分班除提出課程表外,並未提出其他授課完成之證明,且其亦同意105J學分班積欠之鐘點費以1,845 元計算(見卷第505 頁)。則原告癸○○請求被告亞太學院給付之學分班鐘點費,於50,430元(即26,445元+22,140元+1,84
5 元)之範圍內,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其與被告亞太學院之聘僱關係及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請求被告亞太學院與被告寅○○等3 人連帶給付原告各自如附表一「判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12月22日(見卷第47-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請求被告亞太學院給付原告辰○○119,295 元、原告癸○○50,43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附表一:判決主文第1 項之給付金額┌─┬───┬──────┬───────┐│編│姓 名│ 判決金額 │假執行擔保金額││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未○○│159,915元 │ 53,305元 │├─┼───┼──────┼───────┤│2 │申○○│149,625元 │ 49,875元 │├─┼───┼──────┼───────┤│3 │子○○│141,390元 │ 47,130元 │├─┼───┼──────┼───────┤│4 │巳○○│145,515元 │ 48,505元 │├─┼───┼──────┼───────┤│5 │辰○○│141,390元 │ 47,130元 │├─┼───┼──────┼───────┤│6 │癸○○│141,390元 │ 47,130元 │├─┼───┼──────┼───────┤│7 │丑○○│145,515元 │ 48,505元 │├─┼───┼──────┼───────┤│8 │卯○○│159,915元 │ 53,305元 │├─┼───┼──────┼───────┤│9 │庚○○│141,390元 │ 47,130元 │├─┼───┼──────┼───────┤│10│辛○○│149,625元 │ 49,875元 │├─┼───┼──────┼───────┤│11│酉○○│149,625元 │ 49,875元 │├─┼───┼──────┼───────┤│12│戌○○│145,515元 │ 48,505元 │├─┼───┼──────┼───────┤│13│丙○○│133,170元 │ 44,390元 │├─┼───┼──────┼───────┤│14│壬○○│145,515元 │ 48,505元 │├─┼───┼──────┼───────┤│15│己○○│137,280元 │ 45,760元 │├─┼───┼──────┼───────┤│16│戊○○│145,515元 │ 48,505元 │├─┼───┼──────┼───────┤│17│丁○○│145,515元 │ 48,505元 │├─┼───┼──────┼───────┤│18│午○○│103,290元 │ 34,430元 │├─┼───┼──────┼───────┤│19│亥○○│ 97,155元 │ 32,385元 │└─┴───┴──────┴───────┘附表二:原告主張之107年8月、9月、10月薪資明細┌─┬───┬───────┬────┬───────┬───┬───┬────┬────┐│編│姓名 │ 薪點 │ 職務 │ 107學年度 │107年8│107年9│107年10 │ 合計 ││號│ ├───┬───┤ ├───┬───┤月薪資│月薪資│ 月薪資 │ ││ │ │ 106 │ 107 │ │ 本薪 │ 學術 │(元)│(元)│(元) │ (元) ││ │ │學年度│學年度│ │ │研究費│ │ │ │ │├─┼───┼───┼───┼────┼───┼───┼───┼───┼────┼────┤│1 │未○○│710 │710 │副教授 │ 53305│ 46230│ 99535│ 99535│ 99535│ 298605│├─┼───┼───┼───┼────┼───┼───┼───┼───┼────┼────┤│2 │申○○│650 │650 │助理教授│ 49875│ 40455│ 90330│ 90330│ 90330│ 270990│├─┼───┼───┼───┼────┼───┼───┼───┼───┼────┼────┤│3 │子○○│600 │625 │助理教授│ 48505│ 40455│ 88960│ 88960│ 88960│ 266880│├─┼───┼───┼───┼────┼───┼───┼───┼───┼────┼────┤│4 │巳○○│625 │625 │講師 │ 48505│ 31925│ 80430│ 80430│ 80430│ 241290│├─┼───┼───┼───┼────┼───┼───┼───┼───┼────┼────┤│5 │辰○○│600 │625 │講師 │ 48505│ 31925│ 80430│ 80430│ 80430│ 241290│├─┼───┼───┼───┼────┼───┼───┼───┼───┼────┼────┤│6 │癸○○│600 │625 │講師 │ 48505│ 31925│ 80430│ 80430│ 80430│ 241290│├─┼───┼───┼───┼────┼───┼───┼───┼───┼────┼────┤│7 │丑○○│625 │650 │助理教授│ 49875│ 40455│ 90330│ 90330│ 90330│ 270990│├─┼───┼───┼───┼────┼───┼───┼───┼───┼────┼────┤│8 │卯○○│710 │710 │副教授 │ 53305│ 46230│ 99535│ 99535│ 99535│ 298605│├─┼───┼───┼───┼────┼───┼───┼───┼───┼────┼────┤│9 │庚○○│600 │625 │講師 │ 48505│ 31925│ 80430│ 80430│ 80430│ 241290│├─┼───┼───┼───┼────┼───┼───┼───┼───┼────┼────┤│10│辛○○│650 │650 │助理教授│ 49875│ 40455│ 90330│ 90330│ 90330│ 270990│├─┼───┼───┼───┼────┼───┼───┼───┼───┼────┼────┤│11│酉○○│650 │680 │副教授 │ 51250│ 46230│ 97480│ 97480│ 97480│ 292440│├─┼───┼───┼───┼────┼───┼───┼───┼───┼────┼────┤│12│戌○○│625 │625 │講師 │ 48505│ 31925│ 80430│ 80430│ 80430│ 241290│├─┼───┼───┼───┼────┼───┼───┼───┼───┼────┼────┤│13│丙○○│550 │575 │講師 │ 45760│ 31925│ 77685│ 77685│ 77685│ 233055│├─┼───┼───┼───┼────┼───┼───┼───┼───┼────┼────┤│14│壬○○│625 │625 │講師 │ 48505│ 31925│ 80430│ 80430│ 80430│ 241290│├─┼───┼───┼───┼────┼───┼───┼───┼───┼────┼────┤│15│己○○│575 │600 │講師 │ 47130│ 31925│ 79055│ 79055│ 79055│ 237165│├─┼───┼───┼───┼────┼───┼───┼───┼───┼────┼────┤│16│戊○○│625 │650 │副教授 │ 49875│ 46230│ 96105│ 96105│ 96105│ 288315│├─┼───┼───┼───┼────┼───┼───┼───┼───┼────┼────┤│17│丁○○│625 │625 │講師 │ 48505│ 31925│ 80430│ 80430│ 80430│ 241290│├─┼───┼───┼───┼────┼───┼───┼───┼───┼────┼────┤│18│午○○│410 │410 │副教授 │ 34430│ 44290│ 78720│ 78720│ 78720│ 236160│├─┼───┼───┼───┼────┼───┼───┼───┼───┼────┼────┤│19│亥○○│350 │370 │助理教授│ 33410│ 40455│ 73865│ 73865│ 73865│ 221595│└─┴───┴───┴───┴────┴───┴───┴───┴───┴────┴────┘附表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第1 點┌─┬───┬────┬────┬──────┬──────┐│編│姓名 │106 學年│ 職務 │ 本 薪 │學術研究加給││號│ │度薪點 │ │(新臺幣) │(新臺幣) │├─┼───┼────┼────┼──────┼──────┤│1 │未○○│710 │副教授 │ 53,305元 │ 44,290元 │├─┼───┼────┼────┼──────┼──────┤│2 │申○○│650 │助理教授│ 49,875元 │ 38,675元 │├─┼───┼────┼────┼──────┼──────┤│3 │子○○│600 │助理教授│ 47,130元 │ 38,675元 │├─┼───┼────┼────┼──────┼──────┤│4 │巳○○│625 │講師 │ 48,505元 │ 30,385元 │├─┼───┼────┼────┼──────┼──────┤│5 │辰○○│600 │講師 │ 47,130元 │ 30,385元 │├─┼───┼────┼────┼──────┼──────┤│6 │癸○○│600 │講師 │ 47,130元 │ 30,385元 │├─┼───┼────┼────┼──────┼──────┤│7 │丑○○│625 │助理教授│ 48,505元 │ 38,675元 │├─┼───┼────┼────┼──────┼──────┤│8 │卯○○│710 │副教授 │ 53,305元 │ 44,290元 │├─┼───┼────┼────┼──────┼──────┤│9 │庚○○│600 │講師 │ 47,130元 │ 30,385元 │├─┼───┼────┼────┼──────┼──────┤│10│辛○○│650 │助理教授│ 49,875元 │ 38,675元 │├─┼───┼────┼────┼──────┼──────┤│11│酉○○│650 │副教授 │ 49,875元 │ 44,290元 │├─┼───┼────┼────┼──────┼──────┤│12│戌○○│625 │講師 │ 48,505元 │ 30,385元 │├─┼───┼────┼────┼──────┼──────┤│13│丙○○│550 │講師 │ 44,390元 │ 30,385元 │├─┼───┼────┼────┼──────┼──────┤│14│壬○○│625 │講師 │ 48,505元 │ 30,385元 │├─┼───┼────┼────┼──────┼──────┤│15│己○○│575 │講師 │ 45,760元 │ 30,385元 │├─┼───┼────┼────┼──────┼──────┤│16│戊○○│625 │副教授 │ 48,505元 │ 44,290元 │├─┼───┼────┼────┼──────┼──────┤│17│丁○○│625 │講師 │ 48,505元 │ 30,385元 │├─┼───┼────┼────┼──────┼──────┤│18│午○○│410 │副教授 │ 34,430元 │ 44,290元 │├─┼───┼────┼────┼──────┼──────┤│19│亥○○│350 │助理教授│ 32,385元 │ 38,6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