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李瑞娥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甘必成被上訴人 甘興國
甘興育輔 佐 人 林素霞被上訴人 甘興里訴訟代理人 鄭力嘉被上訴人 甘興上
甘興正劉甘月梅吳甘月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