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原 告 黃陳勉治
黃榮聰黃語慧黃淑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被 告 黃淑琴
黃翔煜黃紀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被告黃翔煜、黃紀潔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 財產所在或名稱欄「系爭未辦保存登記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所為之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有誤載情形,揆諸前揭規定,確有更正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