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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蔣世家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6,000 元,並由原告阮氏美鸞與被告涂金章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蔣世家為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10

6 號離婚事件之被告涂○章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自民國106 年12月7 日至107 年6 月

8 日為訪視調查,並提出書面報告,為此行使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請求權。聲請人支出經費包括交通費(訪視被告之苗栗至台北高鐵來回票價)新臺幣(下同) 860 元、諮商心理費

( 10 小時×1,600 元) 16,000元,合計16,860元,但考量原告之經濟能力與生活,決定予以提供六折之折扣,僅酌收10,116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106 號裁判離婚事件,經選任聲請人為該案被告涂○章之程序監理人,其職務內容包括閱卷、與原告、被告、原告及被告之子女涂○君、關係人涂○惠等進行訪談、製作報告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序,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之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支出明細表內容,均屬必要項目,及聲請人運用心理師之專業與相對人會談,使相對人得以具體表示意見,並參酌承續監理人之聲請酌定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裁判日期:2018-11-06